註:信用卡繳稅截止時間為各項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遇例假日順延)當日午夜12點

  新光銀行持卡人以信用卡繳納查(核)定稅款,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外僑及逾(延)期繳納案件不適用。
  各項查核定稅之繳稅手續費以該筆稅款總金額之0.5%計收(正、附卡分別計算),倘舉辦繳稅活動以最新活動公告內容為準,新光銀行保留隨時修改、調整手續費收取標準之權利。
  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身分證字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期限等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本行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手續。
信用卡繳稅方式
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語音號碼 24小時服務專線(僅適用「按鍵式」電話)
  1. 電話號碼8碼或7碼及金門地區,請撥412-1111轉166#或412-6666轉166#
  2. 電話號碼6碼地區,請撥41-1111轉166#或41-6666轉166#
  3. 外島(除金門地區外)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02(或04或07)412-6666轉166#
  4. 國外地區請撥886-2(或4或7)412-1111轉166#或412-6666轉166#

透過網際網路申請「授權號碼」進入網址  http://paytax.nat.gov.tw

注意事項:

  1. 因偶有交易連線逾時無回應之狀況,請持卡人務必於交易完成後再次查詢確認,以確保交易完整性。納稅義務人得以身分證字號及繳稅信用卡卡號之末4碼,利用網址http://paytax.nat.gov.tw查詢繳納。
  2. 每張銷帳編號僅限使用信用卡繳納1次,授權成功後即無法更正及取消交易。故無法重複申請,且不得分次授權或使用不同 信用卡繳納同一納稅義務人之稅款。
  3. 由於繳納稅款係屬政府公款,故經入國庫之稅款,持卡人不得向新光銀行要求退款或拒付帳款。
  4. 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以信用卡繳稅案件,稽徵機關將於稅款解繳後先行辦理銷號,並列印繳款證明郵寄納稅義 務人,其餘案件之繳款證明,不主動核發,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
  5. 納稅人授權成功後,如需立即取得繳稅證明,則由稽徵機關於交易日之次次營業日經查詢確認該筆稅款已授權成功無誤, 據以核發繳稅證明。請納稅義務人逕向稽徵機關申請。
  6. 本項業務係由語音技術進行轉帳繳納作業,故無簽帳單亦不需持卡人親自簽名。
  7. 活動期間本行保有隨時終止或修正本活動之權利,所有活動辦法如有異動以本行網站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