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包機、加班機之信用卡綜合保險說明
刷卡消費簡訊服務
信用卡預借現金
全鋒旗艦級道路救援與國際機場專車接送服務
市區特約停車場臨時停車與機場外環停車服務
到府取送車 監理檢驗服務
24小時代繳罰單、燃料費、各項公共事業費用、繳納各項查(核)定稅說明
免費享受四合一旅遊平安險、不便險
紅利積點計算及有效期
信用卡費用計算說明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有關包機、加班機之信用卡綜合保險說明
  • 有關「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僅適用於「定期班機」,係指:
  • 『定期班機』係指使用具適航性之航空器之班機,且其所屬航空公司係登錄於政府機關出版之航空指南或ABC世界航空指南,並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該航空公司應依前述許可維持並出版飛機航行於特定機場間定期及特定時間之班機時刻表、價目表或旅客服務。此種定期班機應依ABC世界航空指南、台灣地區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出版之國際航線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或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出版之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所記載最新修正之航線及時間飛航。啟程時間、轉機班次及目的地以被保險人機票上之記載為準。

  • 本公司信用卡綜合保險,規定持卡人所搭乘之交通工具,限於「公共運輸工具」,係指:
  •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並以大眾運輸為目的,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對大眾售票之不定期班機、加班機及包機,但不包括僅供特定團體或個人專用之包機、包車或包船,或一般遊樂區內之交通工具。

  • 上述各項優惠期限至99年12月31日止,新光銀行保留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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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消費簡訊服務

為維護您刷卡消費的最高安全,新光銀行以高科技電話簡訊服務嚴密防衛,當有風險疑慮的消費產生,電話簡訊將儘速通知您確認其安全性,各卡種依以下方式申請發送消費簡訊都具備電話簡訊服務:

無限卡:可申請選擇每筆消費免費發送消費簡訊
鈦鑽卡、新鑽卡或白金卡:可申請選擇每筆消費777元以上,發送消費簡訊
金、普卡:可申請選擇消費簡訊服務每筆僅酌收每筆3元服務費,發送消費簡訊

* 本項服務優惠期限至991231日止,新光銀行保留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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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預借現金

為滿足您多樣化的需求,本行提供您最便利的預借現金服務!您可使用ATM、臨櫃預借現金,或是來電本行客服中心,即可享有您便利的預借現金額度。
(
週一至週五中午11點前來電本行客服中心,當日即可匯款至您指定的帳戶)

 持卡人如欲申請預借現金密碼,請於核卡3個月後,來電本行申請;本行將依持卡人消費及繳款狀況審核後,依審核結果發送簡訊通知。
持卡人的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將視其消費及繳款情形依本行授信政策而定。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3.5%+NT$100計收
(以分期7卡預借,每筆預借現金金額×3.5%+NT$150計收)
詳情請洽本行客服中心(02)217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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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鋒旗艦級道路救援與國際機場專車接送服務
  • 道路救援:
  • 凡新光銀行無限卡可享隨傳隨到24小時免費拖吊、急修服務,同縣市不限里程,跨縣市 100 公里(以拖吊起點開始計算)內完全免費,更提供24小時免費諮詢服務惟每月最高限使用二次,且每年以四次為限
    凡鈦鑽卡持卡人可享隨傳隨到24小時免費拖吊、急修服務,同縣市不限里程,跨縣市 50 公里(以拖吊起點開始計算)內完全免費惟每月最高限使用二次,且每年以四次為限
    凡新鑽卡及白金卡正卡持卡人
    (不含美麗華百樂園白金卡)可享隨傳隨到24小時免費拖吊、急修服務,同縣市不限里程,跨縣市 50 公里(以拖吊起點開始計算)內完全免費惟每月最高限使用二次,且每年以四次為限


    *請按此~詳閱優惠內容說明*

     

  • 國際機場專車接送服務:
  • 凡持有新光銀行無限卡持卡人可享有一年6次機場專車接或送機服務; 鈦鑽卡新鑽卡之正卡持卡人可享有一年2次機場專車接或送機服務。
    持有新光銀行商務卡可享不限次數國際機場專車接送服務,商務卡企業戶每年使用前六次,每次扣紅利點數8,500點;每年使用第7次以上,每次扣紅利點數20,000點。(本行將於每年1月、7月結算使用次數及應扣點數,點數不足時,每次機場接送服務將收取作業處理費NT$1,200。)

    *請按此~詳閱優惠內容說明*

     

  • 以上各項服務優惠期限至99年12月31日止,新光銀行保留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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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特約停車場臨時停車與機場外環停車服務
  • 市區臨時停車服務:(全省嘟嘟房及永固停車場)
  • 無限卡持卡人於優惠期間至全國中興嘟嘟房或永固停車場停車,即可享每人每日停車優惠1次,每次3小時(不滿3小時以3小時計)之免費臨時停車服務。
    鈦鑽卡持卡人於優惠期間至全國中興嘟嘟房或永固停車場停車,可享每人每日停車優惠1次,每次2小時(不滿2小時以2小時計)之免費臨時停車服務;惟每月最高免費以10小時為限
    新鑽卡持卡人於優惠期間至全國中興嘟嘟房或永固停車場停車,可享每人每日停車優惠
    1次,每次2小時(不滿2小時以2小時計)之免費臨時停車服務;惟每月最高免費以10小時為限


     *請按此~詳閱優惠內容說明*

     *停車新”點”子,紅利點數也可以折抵停車費!*

     

  • 國際機場外環停車場停車服務:
    1. 無限卡持卡人享有不限次數190免費停車服務
    2. 鈦鑽卡持卡人享有不限次數1年20天免費停車服務。
    3. 新鑽卡正卡持卡人享有不限次數120免費停車服務
    4. 白金卡正卡持卡人(不含美麗華百樂卡)享有不限次數120免費停車服務
    5. 到隨停,如停車位已滿請依現場人員指示辦理,提供服務之停車場站請點選【機場外圍停車場地圖】。


    請按此~詳閱優惠內容說明

     

  • 以上各項服務優惠期限至99年12月31日止,新光銀行保留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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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府取送車 監理檢驗服務

新光銀行卡友獨享到府取送驗車服務超優惠卡友價,本服務由和車()公司提供,優惠價格如下:
無限卡、鈦鑽卡、新鑽卡、商務卡獨享
888元優惠服務價(含汽車檢驗規費450)
其他卡片則享有
999 元優惠服務價(含汽車檢驗規費450)

  • 服務內容:
    1、服務車型:
    本項驗車服務車輛,限小型車牌照之自用小客車、廂型車及低於3.5噸以下之小貨車,不包括營業車、租賃車、競技車、改裝車及超過3.5噸之貨車。

    2、服務區域:
    新光銀行認定之卡友且預約府取送車服務區域於台北縣、市含基隆地區()

:石碇、平溪、雙溪、貢寮、坪林、烏來、三芝、石門、萬里、瑞芳、金山等地區,另付加郊區費用300

3、預約方式:
請於兩個工作日前透過電話/傳真向本行特約合作廠商和車()公司進行預約,兩個工作日後
生效
(如遇連續假日或春節需七個工作日生效)
工作日定義係指人事行政局公佈需上班的時間。
(1)電話預約客服專線TEL(02)2517-8060
(2)傳真預約:線上下載『到府取送車檢驗服務』登錄表,並傳真至02)2517-0255,下載『到府取送車檢驗服務』(如附件一)
舉例:1209日星期三15:00來電預約,最快可於121109:00提供服務。

下載登錄預約表

4、檢附資料:
(1)有效期內之新光銀行信用卡。
(2)檢驗之車輛。
(3)行照正本。
(4)強制保險卡。
(5)如為LPG瓦斯自小客車,需另檢附「改裝完成檢驗合格記錄表」

5、 服務條件:
(1)和車()公司提供持卡人之車輛因需定期監理驗車,並到府取送車檢驗服務。
(2)
超過行照上規定驗車日一個月以上,依法繳納驗車逾期罰款。(但不包含重新領牌、牌照
     遺失或失竊繳銷重領)
(3)
行照須未逾期(行照逾期仍可於檢驗同時代為換照後驗車)
(4)
強制保險卡有效期必須大於驗車日期30天以上。 (強制保險天數如有不足,可委由和車
    () 公司代為投保)
(5)
車輛已完成稅費及違規罰款繳納或交由和車()公司服務人員代繳。

6、 變更/取消/延遲服務:
需於預定時間前24小時前來電通知和車()公司變更或取消,否則視同使用本項服務。若
未通知和車()公司,且服務人員等候時間超過約定時間30分鐘後,則視同使用本項服務
。如因可規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無法立即進行作業,且服務人員等候30分鐘後,第31
鐘起每小時酌收待時費新台幣300元,不足一小時以1小時計算,最多等待1.5小時。

7、檢驗地點:
各縣市監理站或和車()公司配合之合格代檢廠。

8、檢驗時間:
自服務人員取車後4小時內完成檢驗服務,並交還車輛。

9、保險權益:
本項服務過程,將提供汽車駕駛人駕駛他人汽車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責任險、汽車駕駛人第
三人責任險、汽車駕駛人乘客責任險,全程保障。

除和車()公司提供給卡友優惠價到府取送車檢驗服務外,其他監理衍生之費用如:違規罰
款、牌照稅、燃料稅、過戶、繳銷、停駛、換照、保險……等,需由卡友自行負擔(本服務
已含定檢規費450)


10自費金額項目如下

             代辦業務項目

自費金額

優惠價到府取送車檢驗

無限卡、鈦鑽卡、新鑽卡、商務卡:
888

白金卡、金卡、普卡:999

驗車同時更換換行照

200

                 
                  
註:上述取送車檢驗優惠價,已內含汽車定檢費用450元。

          11、損害賠償:
          
和車()公司實施服務時,若因可歸責於和車()公司之事由致使持卡人之車輛遭受損害,
          
持卡人應於損害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據提出損害賠償申請,經持卡人及和車()
          
司雙方查證屬實後,和車()公司應對車輛受損部份,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和車()公司造
          
成之損害屬加重損害(指車輛原已受損,因和車()公司之行為使其損害有加劇、範圍擴大
          
等加重情形時),和車()公司僅就加重部份負賠償責任。上述賠償事宜,概與新光銀行無
          
涉。


     12、注意事項:
      (1)如因風災、水患、暴動、戰爭等天災人禍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和車()公司得不予提供
           
本項服務。
       (2)
卡友交付車輛時須為空車狀態,除經服務人員同意外,車上不得留有人員、貨物或其
            
他任何貴重物品。如有必要,和車()公司服務人員得會同持卡人共同檢視車箱,否
            
則和車 ()公司得拒絕提供服務。
       (3)
驗車服務不保證一定檢驗合格,若車輛檢驗不合格,仍視同已使用本項服務。
           
卡友可自行將車輛修護後,一個月內自行開車至原代驗廠辦理覆驗(七日內覆驗合格
            
者免再收檢驗費),或致電和車()公司客服專線TEL(02)2517-8060預約優惠價到府
            
取送車檢驗服務。
        (4)
驗車規費或稅費及罰款繳納於檢驗車輛前由服務人員一併向卡友以現金洽收,於服務
            
完成時繳交單據給卡友。
        (5)
本項服務限原地取送車,於約定時間內返還車輛,和車()公司不負保管車輛責任。
        (6)
驗車規費依政府公告規定費率自動調整。
        (7)
到府取送車檢驗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起至下午五點,週六上午九點起至
            
上午十一點止,週日及國定例假日不提供服務。
        (8)
本優惠活動期限即日起至991231日。
        (9)
新光銀行與和車()公司保留隨時終止或變更活動內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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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代繳罰單、燃料費、各項公共事業費用、繳納各項查(核)定稅說明
  • 工作繁忙、分秒必爭的您,若還要排隊罰單、燃料費或電話通訊費用,那就遜了,新光銀行信用卡提供您更便捷的服務,只要通電話,所有費用通通繳清,生活更輕鬆。
  • 語音/網路繳納各項費用計費說明:

繳納項目

手續費

語音用戶碼

中華電信電話費

10元/筆

899

交通罰鍰

20元/筆

168

()車行照規費

20元/筆

167

燃料費

燃料費×1%(台北市免收)

169

車牌網路競標選/標號牌費

/標號牌費×1

 

※語音繳納各項費用服務專線:412-1111412-6666
(若您的電話號碼為6碼,則打41-1111 4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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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享受四合一旅遊平安險、不便險

 

適用卡種

無限卡
商務卡

日本航空白金卡
新光銀行白金卡

美麗華白金卡

鈦鑽卡

新鑚卡

其他白金卡
(排除:日本航空白金卡、新光銀行白金卡、美麗華白金卡、新鑚卡)

旅遊平安險

5,000

2,500

2,500

2,500

2,500

購物保障險

30

30

30

-

-

行李遺失險

3

3

3

3

3

班機延誤險

1

1

1

1

1

行李延誤險

1

1

1

1

1

行程縮短險

5

-

-

-

-

劫機險

1

-

-

-

-

旅行文件重置險

3

-

-

-

-

移靈費用保險金

3

-

-

-

-

 

適用卡種

美麗華金卡
日本航空金卡

KTDN金普卡
(含原KTDN卡到期轉換普卡)
其他金卡
(排除美麗華金卡、日本航空金卡)

美麗華普卡
日本航空普卡
VISA金融卡

其他普卡
U
(排除美麗華普卡、日本航空普卡)

旅遊平安險

1,500

1,500

800

800

購物保障險

10

-

10

-

行李遺失險

3

3

3

3

班機延誤險

1

1

1

1

行李延誤險

1

1

1

1


 

  • 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
  • 99年度信用卡綜合保險注意事項

    定義

    1.「要保人」係指記載於承保明細表內依法辦理信用卡業務之金融機構。
    2.「承保信用卡」係指由要保人簽發或申請且記載於承保明細表之信用卡。
    3.「被保險人」係指承保信用卡之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4.「持卡人」係指持有要保人所簽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無論係正卡或附卡)之自然人。
    依法人卡計劃持有要保人簽發承保信用卡之自然人,亦為本定義之持卡人,法人卡計劃係指要保人為法人機構設立專有帳戶,而簽發承保信用卡供其員工使用之計劃。

    旅行平安保障
    如被保險人之全部旅行費用或參加旅行時,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或旅程中全部公共運輸工
    具之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因下列意外傷害事故所發生之損失
    或合理且必要費用,但以承保明細表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1)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2)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商用客機時,尚包括下列情況:
    1.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搭乘汽車(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
    它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2.機場內;
    3.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搭乘汽車(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
    離開機場期間。

    被保險人如係參加由旅行社所安排之旅遊,而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或旅程中全部
    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則仍受本保險範圍之保障。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障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第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障時本公司仍給
       付 殘障保險金。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

    1.保險金申請書。

    2.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3.持卡人的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全部旅遊費用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或旅程中全部的票款係以承保
       的信用卡支付。

    4.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票證,以證明其旅行的啟程地、目的地及時間。

    5.請求身故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
       人的身份證明。

    6.請求殘廢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的殘廢診斷書,本公司得自行負擔費用,聘請醫師檢
      查被保險人的身體。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
    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任何變更。

    本公司為身故、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依財政部函示及保險法修訂對於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
    傷害附加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死亡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班機延誤
    若被保險人:
    1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
         其搭乘;或
    2   其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  而於該定期班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支付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膳食費用、來往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但以承保明細表所記載之賠償金額為限。
    「定期班機」指使用具適航性之航空器之班機,且其所屬航空公司係登錄於政府機關出版之航空指南或ABC世界航空指南,並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該航空公司應依前述許可維持並出版飛機航行於特定機場間定期及特定時間之班機時刻表、價目表或旅客服務。此種定期班機應依ABC世界航空指南、台灣地區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出版之國際航線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或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出版之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所記載最新修正之航線及時間飛航。啟程時間、轉機班次及目的地以被保險人機票上之記載為

    註記:關於包機及加班機(春節台商包機亦包括在內)
    包機定義為航空公司用以招待不特定團員報名,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
    航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既有航線之加班機。但排除政府包機(如元首出訪、
    專機接送、僑民、軍包機接送放假軍人等包機)、及民營企業或私人包機。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之六十天日內提供足以確認被保險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及相關損失狀況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將本公司或其代理人要求之有關損失資料及證明送達至本公司營業處所在地並提供下列索賠文件:

    1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機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2         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3         所有索賠費用之支出單據正本。
    4         申請有關班機延誤之損失理賠時,應說明延誤或失接班機、日期、轉機時間共提供航空公司出具
                 之相關證明。

    行李延誤
    若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之六小時內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必需品之費用。

    行李遺失
    若被保險人發生已登記通關之隨身之行李遺失,或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則視為其行李永久遺失,本公司支付被保險人於其到達目的地後之五天(即一百二十小時)內因緊急購買衣物及其他必需品之費用,但以承保明細表所記載之賠償金額為限。

     

    申請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給付時,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     有關被保險人搭乘班機之說明,包括班機號碼、啟航地、目的地、預定起飛時間、預定到達時間、航空公司名稱及損失日期。
    (2)     行李票之影本。
    (3)     航空公司簽發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單。
    (4)     說明損失發生之情況,並說明下列事項:
             
    (i)    損失日期
             
    (ii)   被保險人姓名
            
    (iii)  有關造成行李遺失之說明
    (5)     說明行李內所含之物品及任何貴重物品。
    (6)     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除外)因遺失、竊盜、搶奪、強盜,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本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需膳食費、住宿費及交通費,惟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申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給付時,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持卡人之刷卡記錄。
    (2)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3)所有支出之單據正本。
    (4)被保險人須於事故發生知悉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海關、警方或交通運送公司等有關
    機構報案,取得事故書面證明後,提供給本公司。

    行程縮短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行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
    付之票或住宿費用,無法更改於其他時間、地點使用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
    回啟程
    地所生之必要且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申請行程縮短損失之理賠,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死亡者驗屍報告或死亡證明、死者除籍證明
    (2)得以證明被保險人與死者關係之文件
    (3)已預先支付之票或住宿費用,無法更改於其他時間、地點使用且無法獲得退款之証明

    劫機

    被若被保險人搭乘之班機遭劫機事故,於遭遇劫機期間,本公司以承保明細表所載金額補償被保險人,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劫機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班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之行動。


    除外事項

    下列事故造成之損失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
    1 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暴動或其
           他軍事行動;
    2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
    3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
    4 海關或其他政府所為之沒收、檢疫或強制徵收;
    5 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6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財
           產遺失報單;
    7 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指定人或其代理人。
    8被保險人已返回原出發地,因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所發生的費用。

     

    99年度信用卡保險保單號碼:1300-99ATP0000010

    下載99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基本條款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險種業務部 電話:(02)2507-5335 分機:672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15         傳真:(02)2506-4294

    網址:http://www.skinsurance.com.tw/

  • 本項服務優惠期限至99年12月31日止,新光銀行保留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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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利積點計算及有效期

 

  • 紅利點數輕鬆累積:刷卡消費每20元可累積一點,新光銀行為您持續推出多種精緻好禮,讓您輕鬆刷,快速集,盡享各項好禮!
    ※紅利點數累積方式、其他活動辦法及不列入點數累積消費項目悉依本行網站公告之
        紅利酬賓計劃活動辦法 為準。

    點數有效期限2年,以持卡人生日為基準日,保留近兩年消費所產生之紅利點數,紅利點數屆期如仍未兌換完畢,將自動歸零。
    *正卡持卡人申請紅利積點兌換贈品活動時,如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所定喪失期限利益或終止本契約之情事者,本行有權停止兌換;若有延滯繳款之情形,於 繳清全部款項後,得繼續參加兌換活動
  • 以上各項服務優惠期限至991231日止,新光銀行保留變更及終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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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費用計算說明
  • 循環(信用)利息:
  • 係當期帳款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交全清者,則自各筆帳款之墊付入帳日起,以電腦評分之差別利率年息〈最高以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年息19.71 %〉逐筆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 違約金:
  • 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款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依繳款截止日當時的帳單餘額(:預借現金金額/不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各項應繳手續費)下列方式計付違約金(即逾期還款違約金)

    帳單餘額

    違約金金額

    帳單餘額

    違約金金額

    NT$1,000()以下

    無須繳納違約金

    NT$60,001~100,000

    NT$2,000

    NT$1,001~10,000

    NT$300

    NT$100,001~200,000

    NT$3,000

    NT$10,001~60,000

    NT$1,000

    NT$200,001()以上

    NT$4,000

    若持卡人違反約定連續三期以上(),則應付之上列違約金,以3期為上限。

  • 最低應繳金額:
  • 您的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各卡新增消費款暨預借現金之10﹪,加上其餘應付帳款之2﹪,再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當期循環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及其他作業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之總和(若不足NT1,000者,以NT1,000計收),或當期總消費低於NT1,000金額(未循環信用者)

     

    計算實例說明:

    信用卡結帳週期為每月27日,繳款截止日為次月13日的李先生於53日收到繳款截止日為513日的當期帳單,其帳單明細:4/14全球旅行社請款入帳20,000元,4/25立榮航空請款入帳5,000元及前期帳單應繳未繳總額為20,000(消費內容:3/20服飾店請款入帳$20,000)。結帳日期4/27

    (1)循環信用利息$410

        $20,000×19.71%×(3/20~4/27)÷365天=$410

    (2)違約金$1,000

    (3)最低應繳$6,310

    本期最低應繳金額:前期消費金額$20,000×2%+本期消費金額$25,000×10%$2,900

    前期未繳清之最低應繳餘額:$20,000×10%$2,000

    違約金$1,000

    循環息$410

    $2,900+$2,000+$1,000+$410=$6,310

  • 預借現金手續費:
  •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3.5%NT$100計收。
    (
    以分期7卡預借,每筆預借現金金額×3.5﹪+NT$150計收)

  • 國外簽帳消費的匯率計算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台幣結付。如交易貨幣非為新台幣或於國外以新台幣交易或於國內以新台幣交易但仍經國際清算(含辦理退款),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如非美金交易則須先轉換成美金),並同意加計百分之二手續費後結付

  • 掛失手續費:
  • 每卡NT1,000(同卡號之MINI卡或MasterCard隨身卡與一般卡掛失時併同收取掛失費NT1,000),係銀行將客戶掛失資料通報全球信用卡系統所需費用。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不包含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
    無限卡免付掛失手續費。
    *掛失補發卡片:不另收費。

  •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 國內交易每筆NT$100國外交易NT$200

  • 溢付款:
  • 1.經查若有重複入帳或多繳款項之事宜時,得列溢付款,以沖抵下期帳單應繳金額。
    2.
    溢繳款退至本人於發卡行以外之存款戶,需酌收取成本費用100元。
    3.
    9811日起,如卡友須本行開立支票退款者,需酌收作業費用50元。

    4.個人信用卡帳戶內,倘有溢繳款,請洽本行服務電話處理相關事宜。

  • 帳單日:
  • 本期帳單之產生日期,亦為本期循環利息之結算日。
  • 調閱三個月前歷史帳單每份NT$100,無限卡持卡人免費。
  • 清償證明:
  • 開立清償證明者,每份收取作業手續費NT$200

  • 逾期催收費用:
  • 持卡人應負擔本行因持卡人逾期繳款所產生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法律程序而支出之所有費用。
  • 簡易通信貸款繳息明細作業費:
  • 每次收取作業費用NT$300

  • 卡片毀損補發手續費:
  • 一般信用卡:每張NT$100COMBO信用卡:每張NT$300

  • 緊急替代卡:
  • 每卡酌收美金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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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新光商業銀行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例如,在購買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時,應
      
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提供履約保
      
證。

二、刷卡時,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付款方式(載明
信用卡卡號)、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若購買非銀貨兩訖(
預付型)商品/服務時,更應注意商品/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務必於
交易時確認商品/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才刷卡簽帳。為非銀貨兩訖(預付型)
產品,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之原本(或正本)及相關文件(例如購貨證明、收據、使
用紀錄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等)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並
保存至商品/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逐筆核對,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
所載事項有疑義,包括無此筆交易、重覆請款、交易金額有誤、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
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四、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含預借現金未吐鈔)之情形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
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檢
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發
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本行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
(02)2171-1055
0800-081-108

五、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之商品/服務時,應注意其提供商品/服務期限及
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爭議帳款
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
)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
     
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
     
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
     
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
     
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信用卡國際組織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Visa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1.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98115日以Visa購買某俱樂
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2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992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2.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99115日以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3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但315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時,發卡機構應於99315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MasterCard

1.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如991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3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但3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時,發卡機構應於993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服務未獲提供
1)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 日曆
           日內。
          
舉例說明:如98115日以MasterCard卡支付98315日所提
           供的服務費用,但3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發卡
           機構應於983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
           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
           算日之540日曆日。
           
舉例說明:如981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
           ,但俱樂部在992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
           時,發卡機構應於992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
           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JCB

1.於97930日前之交易,為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2.於97101日後之台灣國內交易,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
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交易清算日起540日曆日內;若為國際交易,則於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註一: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每筆交易
清算日持卡人可洽發卡機構

二: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各信用卡國際組
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
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
      
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
      
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
      
/服務之風險。

(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
      
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
      
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
本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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