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信用卡綜合保險注意事項
定義
1.「要保人」係指記載於承保明細表內依法辦理信用卡業務之金融機構。
2.「承保信用卡」係指由要保人簽發或申請且記載於承保明細表之信用卡。
3.「被保險人」係指承保信用卡之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4.「持卡人」係指持有要保人所簽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無論係正卡或附卡)之自然人。
依法人卡計劃持有要保人簽發承保信用卡之自然人,亦為本定義之持卡人,法人卡計劃係指要保人為法人機構設立專有帳戶,而簽發承保信用卡供其員工使用之計劃。
旅行平安保障
如被保險人之全部旅行費用或參加旅行時,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或旅程中全部公共運輸工
具之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因下列意外傷害事故所發生之損失
或合理且必要費用,但以承保明細表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1)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2)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商用客機時,尚包括下列情況:
1.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搭乘汽車(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
它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2.機場內;
3.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搭乘汽車(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
離開機場期間。
被保險人如係參加由旅行社所安排之旅遊,而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或旅程中全部
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則仍受本保險範圍之保障。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障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第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障時,本公司仍給
付 殘障保險金。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
1.保險金申請書。
2.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3.持卡人的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全部旅遊費用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或旅程中全部的票款係以承保
的信用卡支付。
4.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票證,以證明其旅行的啟程地、目的地及時間。
5.請求身故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
人的身份證明。
6.請求殘廢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的殘廢診斷書,本公司得自行負擔費用,聘請醫師檢
查被保險人的身體。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
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任何變更。
本公司為身故、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依財政部函示及保險法修訂對於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
傷害附加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死亡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班機延誤
若被保險人:
1、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
其搭乘;或
2、 其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 而於該定期班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支付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膳食費用、來往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但以承保明細表所記載之賠償金額為限。
「定期班機」指使用具適航性之航空器之班機,且其所屬航空公司係登錄於政府機關出版之航空指南或ABC世界航空指南,並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該航空公司應依前述許可維持並出版飛機航行於特定機場間定期及特定時間之班機時刻表、價目表或旅客服務。此種定期班機應依ABC世界航空指南、台灣地區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出版之國際航線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或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出版之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所記載最新修正之航線及時間飛航。啟程時間、轉機班次及目的地以被保險人機票上之記載為準。
註記:關於包機及加班機(春節台商包機亦包括在內)
包機定義為航空公司用以招待不特定團員報名,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
航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既有航線之加班機。但排除政府包機(如元首出訪、
專機接送、僑民、軍包機接送放假軍人等包機)、及民營企業或私人包機。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之六十天日內提供足以確認被保險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及相關損失狀況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將本公司或其代理人要求之有關損失資料及證明送達至本公司營業處所在地並提供下列索賠文件:
1、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機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2、 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3、 所有索賠費用之支出單據正本。
4、 申請有關班機延誤之損失理賠時,應說明延誤或失接班機、日期、轉機時間共提供航空公司出具
之相關證明。
行李延誤
若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之六小時內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必需品之費用。
行李遺失
若被保險人發生已登記通關之隨身之行李遺失,或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則視為其行李永久遺失,本公司支付被保險人於其到達目的地後之五天(即一百二十小時)內因緊急購買衣物及其他必需品之費用,但以承保明細表所記載之賠償金額為限。
申請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給付時,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 有關被保險人搭乘班機之說明,包括班機號碼、啟航地、目的地、預定起飛時間、預定到達時間、航空公司名稱及損失日期。
(2) 行李票之影本。
(3) 航空公司簽發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單。
(4) 說明損失發生之情況,並說明下列事項:
(i) 損失日期
(ii) 被保險人姓名
(iii) 有關造成行李遺失之說明
(5) 說明行李內所含之物品及任何貴重物品。
(6) 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除外)因遺失、竊盜、搶奪、強盜,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本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需膳食費、住宿費及交通費,惟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申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給付時,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持卡人之刷卡記錄。
(2)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3)所有支出之單據正本。
(4)被保險人須於事故發生知悉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海關、警方或交通運送公司等有關
機構報案,取得事故書面證明後,提供給本公司。
行程縮短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行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
付之票証或住宿費用,無法更改於其他時間、地點使用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
回啟程地所生之必要且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申請行程縮短損失之理賠,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1)死亡者驗屍報告或死亡證明、死者除籍證明
(2)得以證明被保險人與死者關係之文件
(3)已預先支付之票証或住宿費用,無法更改於其他時間、地點使用且無法獲得退款之証明
劫機
被若被保險人搭乘之班機遭劫機事故,於遭遇劫機期間,本公司以承保明細表所載金額補償被保險人,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劫機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班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之行動。
除外事項
下列事故造成之損失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
1、 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暴動或其
他軍事行動;
2、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
3、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
4、 海關或其他政府所為之沒收、檢疫或強制徵收;
5、 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6、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財
產遺失報單;
7、 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指定人或其代理人。
8、被保險人已返回原出發地,因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所發生的費用。
※99年度信用卡保險保單號碼:1300-99ATP0000010
下載99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基本條款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險種業務部 電話:(02)2507-5335 分機: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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