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注意事項

  1. 新光銀行分期付款特店提供之分期付款優惠僅限新光銀行發行之信用卡適用,不包含新光銀行VISA金融卡。
  2. 欲使用分期付款時,請於結帳前告知服務人員,有關分期付款之商品、適用分期期數及每次購物金額等相關規定以特約商店公告為準,如未於商店刷卡當時使用分期付款,新光銀行恕不接受刷卡後之分期付款申請。
  3. 於新光銀行分期付款特店使用之分期付款交易,係由新光銀行一次墊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並由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新光銀行。
  4. 分期付款交易總金額上限為持卡人之新光信用卡可用餘額,最高不可超過其永久信用額度,臨時調高的信用額度不得作為分期付款購物最高額度之計算依據,且該筆分期付款購物總金額於刷卡交易當時即佔用持卡人的信用額度,並依持卡人已繳納之分期付款本金返還信用額度。
  5. 自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消費日起,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續費將依持卡人選擇之還款期數以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下稱「每月應攤還金額」),「每月應攤還金額」將併入當期一般信用卡新增消費款計算最低應繳金額。
    「每月應攤還金額」計算公式:每月分期付款本金+每月分期付款手續費=每月應攤還金額
  6. 持卡人倘僅之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但未付清全部帳款者,則當期未完全清償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本金餘額,將自其清算入帳日起,按新光銀行約定條款規定之年利率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7. 「每月應攤還金額」計算公式為(當次分期付款購物金額+收續費)÷分期付款期數,如未能整除時則未能整除之餘額將併入首期收取;倘因電子簽帳端末機就應付款項計算公式設定之不同,以致簽帳單據收執聯所示之「每月應攤還金額」及「分期付款總金額」與持卡人之帳單所示若有誤差者,則實際應付金額以持卡人帳單所示之金額為準。
  8. 持卡人應每期按時繳納「每月應攤還金額」,若「每月應攤還金額」有逾期滯納情形產生,或持卡人於分期付款期間內取消卡片,則所有剩餘未還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續費將視為全部到期,並將所有未還之分期付款本金以一次列入下期帳單之一般信用卡消費帳款中。
  9. 使用分期付款之交易,將逐月依「每月分期付款本金」計算『新光點點』紅利酬賓計劃點數或『日本航空哩程儲蓄專案』哩程至正卡持卡人信用卡帳戶。
  10. 持卡人應妥善保留其「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及「電子簽帳端末機簽帳單據收執聯」以便日後查詢。
  11. 持卡人使用特約商店分期付款,不得中途更改還款期數。
  12. 持卡人進行郵購式訪問買賣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可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特約商店解除買賣契約。持卡人於前揭期間內退貨須持原發票及分期付款專用簽帳單或電子簽帳端末機簽帳單據收執聯辦理。倘該分期付款交易為多筆商品者,則辦理退貨時須退回全數商品,無法核准單筆商品分別退貨之申請。特約商店規範之商品鑑賞期逾上述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七日鑑賞期者,持卡人於收受商品七日後欲辦理退貨,持卡人應自行洽特約商店辦理。相關出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服務請逕洽商品出賣人。
  13. 新光銀行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瑕疵等買賣之實體關係,相關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或申請人與特約商店就所購買之商品/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申請人應先洽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新光銀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14. 有關信用卡分期付款條款未約定事項,悉依新光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15. 新光銀行保留最終核准信用卡分期付款與否及決定分期付款金額、期數及更改手續費率等之權利。
  16. 各特約商店之優惠產品規格與配備、實際價格、優惠內容、優惠活動期間等注意事項,以特約商店實際公告為準。各特約商店保留活動修改權利,如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