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約人申請貴行支票存款戶時,應遵守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辦理。
二、本約定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三、立約人向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應繳驗身分證並提出有關營業執照、登記證照或核准備案文件及填具支票存款開戶約定書、票據領取證,經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立約人空白票據,以憑取款。支票存款開戶約定書上資料如有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如擬變更原留印鑑,須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立約人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立約人結清帳戶。
四、立約人向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初次存入金額之最低額度,由貴行酌定之,嗣後續存者,不在此限。
五、立約人如簽發由貴行發給並以貴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貴行逕自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內代為付款。
六、立約人應於每次簽發之本票、匯票之到期日或支票之發票日前,將足夠支付該票據之款額存入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內備付。
七、立約人簽發之票據,如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匯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或該支票發行未滿一年者,且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八、立約人簽發本票,除經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得自行印發外,應以使用貴行印發之本票為限,否則同意貴行以退票處理,立約人絕無異議。
九、立約人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倘貴行對其日期或金額等記載事項,認為有存疑時,得予退票處理。
十、倘因立約人支票存款戶內存款餘額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退票達三張者願受拒絕往來處分,並立即將剩餘空白票據繳還貴行。
十一、立約人支票存款往來雖未受拒絕往來處分,但往來情形不佳或貴行認為有必要時,貴行得拒絕發給空白票據及拒絕受託擔當付款,立約人絕無異議。
十二、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迄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立約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立約人並應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十三、凡立約人自行存入或由第三人代為存入之票據,如經退票,貴行並無代辦保全票據上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且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應即憑原留印鑑來行領回原票據。
十四、立約人取款時,須簽發貴行發給之支票、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由貴行承兌之匯票,票據上應簽蓋原留印鑑,如設有代理人亦同。
十五、立約人簽發票據之金額,不得逾支票存款帳戶之存款餘額;如立約人與貴行訂有透支契約者,亦不得逾約定透支限額,否則貴行一律予以退票,立約人絕無異議。
十六、立約人所簽發之票據如經貴行認為不合規定時,得拒絕付款,並由貴行填明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若因而致生任何糾紛或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
十七、立約人應盡最大之注意義務,妥慎保管其原留印鑑及空白票據,並使用不易塗改之優良書寫工具簽發票據;除有下列兩項情形者外,貴行核對票據後憑原留印鑑而付款者,立約人願自行負一切責任,與貴行無涉。
﹙一﹚票據有偽造、變造、塗改等情事,貴行以肉眼得以辨認者。
﹙二﹚立約人因被盜、受詐騙、遺失等情事發生之損失而為貴行所明知者。
十八、立約人開出之票據、空白票據或印鑑如有遺失或被詐騙、竊盜時,應依照
貴行掛失止付規定與相關法令規範,向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貴行未接受立約人掛失止付書面申請前,如該票據已經提示兌現者,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十九、貴行對於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本票、匯票,憑票付款時,不論票據號碼、發票日期、到期日期及提示之先後,其支付順序貴行得隨機排定。
二十、立約人倘有與貴行另訂約定,委託貴行撥付立約人或立約人指定人應付款項時,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內扣除撥付。
二十一、立約人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應繳納之手續費及辦理註記退票紀錄手續費,貴行得自立約人之支票存款帳戶內逕予扣除。前項退票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行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十二、立約人所簽發之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二十三、貴行收到立約人破產宣告之通知後,其存款餘額縱足敷支票或本票金額,依法亦應拒絕付款。
二十四、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逕自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內扣抵貴行或聯行之已到期或即將到期之各種貸款、費用或其他任何欠款,若因而致生存款不足退票紀錄時,立約人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二十五、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貴行於認為有必要時,亦得無庸事先或同時通知立約人逕行終止。本約定書終止後,或立約人遭受拒絕往來處分時,立約人應立即結清帳戶並將剩餘之空白支票或本票繳還貴行;倘有部分票據未返還貴行時,願依張數預扣留存退票手續費,立約人絕無異議。
二十六、貴行得依立約人實際需要及其使用情形,酌量發給空白支票或空白本票,並得酌收工本費用。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或空白本票並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立約人認為拒絕理由不合理時,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二十七、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二十八、立約人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立約人得檢具法院裁定書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二十九、立約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拒絕往來期間內,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二)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三十、立約人同意支票存款帳戶逾一年無存、取往來紀錄者,貴行得將此支票存款帳戶轉為「靜止戶」。
三十一、立約人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且不論是否已與貴行終止往來,均同意貴行得將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營業額、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暨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等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三十二、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或本票遇有更改金額以外之記載事項時,其更改處,除另有約定外,僅憑原留印鑑之任何一顆印鑑單獨簽蓋證明即生效力,若因而發生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三十三、立約人願確實遵守以上各項條款,及貴行其他有關之規章及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及政府有關法令或一般金融同業慣例,否則因而發生之一切損失,立約人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