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義:

「商業信託」之委託人以具法人資格者為限。委託人交付金錢為信託財產後,由受託人依委託人之指示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將所得之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分配給受益人,直至信託期間屆至,受託人應將所剩之信託財產交還受益人。

 二、 功能:

委託人(如:保險業、旅遊業、休閒渡假業、醫療健檢業、殯葬業、臍帶血保存公司、公寓大廈管委會)將其從事商業行為所收受銷售契約之部份價金信託本行,本行基於受託人之地位,忠實地依照信託契約之指示,除代為支付第三人履行契約之費用外,在無礙於信託目的之前提下投資運用信託財產,藉由信託之設計,使委託人獲取最大的利益與保障。

 三、 基本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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