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義:

「保險金信託業務」係指委託人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約定於保險契約期滿或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予受託人,即該保險金成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保險金信託申請暨約定書及保險金信託契約書之約定就信託財產為管理、運用,再將收益分配予受益人。

 二、保險金信託的功能:

以往國人投保保險後,保險公司之責任,只是依保險契約為賠償之給付,對於保險受益人是否能妥善管理運用該筆保險金,無法予以過問,可能造成保險受益人在領受保險金後,或因年幼無能力管理,導致孤兒寡婦日後之生活需要、教育支出等必要花費出現困難;或是讓居心不良或管理不善之法定監護人有機可乘,將保險金揮霍一空。為了要避免上述情形發生,保險與信託應予結合,藉由信託之設計,積極管理運用從保險金衍生而來的信託財產,使保險功能充分發揮,並確保受益人真正獲得保障。

 三、 基本架構圖:

 架構圖一:客戶已擁有保險,參加臺灣新光銀行保險金信託。

架構圖二:客戶未擁有保險,參加臺灣新光銀行保險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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