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為提供客戶多元化商品與便捷服務,客戶得經由本行網站與本行聯繫,以滿足客戶之需求,本行對於經由網站而蒐集客戶相關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以保護每一客戶的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目的之範圍內為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為使客戶知悉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情形,請客戶詳讀下列告知事項:(日後更新內容請見本行官網www.skbank.com.tw公告)。
履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及相關訊息、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依法令規定、金融監理需要、履行法定義務及訴訟、非訟或其他爭議事件之處理;
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以客戶與本行往來之業務及契約書、申請書等所列必要個人資料類別為限。
註:本行係依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銀行許可辦理之業務範圍內蒐集客戶個人資料。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地區: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對象:本行、本行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所屬金控公司、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若客戶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應以書面向本行提出申請,如客戶行使(一)之權利,本行將於收到客戶書面之翌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客戶,必要時,得予延長15日;如客戶行使(二)、(三)之權利,本行則於收到客戶書面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客戶,必要時,得予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