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1.
2.本網站之基金基本資料係由嘉實資訊公司提供,僅供參考用途,未經本行同意,不得複製、轉載或為任何散佈。本行自當盡力為客戶提供正確之訊息,如有錯誤或疏忽,請以各基金公司或資料出處單位為準。委託人在做任何投資決策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度等事宜,若有損益或因使用本資料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3.本網站之內容如涉及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市場等相關記載或說明,並不構成要約、招攬、宣傳、建議或推薦買賣等任何形式之表示。
4.
5.本行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為委託人所享有;其投資所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本行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
6.基金並非存款,委託人須自負盈虧,且委託人申購基金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基金之投資資產或標的。本行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7.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定期(不)定額委託人因不同時間扣款,將有不同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其他未盡事宜及基金相關費用,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可至各基金公司網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www.fundclear.com.tw進行查閱)。
8.為保護既有委託人之權益,部份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規定,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9.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及轉換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
10.申購手續費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後收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可能造成實際負擔費用增加(分銷費依各基金公司規定不同),該費用已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委託人無需額外支付。
11.委託人已充分瞭解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包括:委託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委託人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委託人將承受匯兌損失。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基金進行配息前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Rule 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請委託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查詢。
12.基金的配息及相關費用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部分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費用,最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之配息之相關資料,委託人可向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亦不保證穩定配息股份每單位配息的穩定性或一定配息;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配息之年化配息率計算公式為「每單位配息金額÷除息日前一日之淨值×一年配息次數×100%」,且年化配息率為估算值。
13.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臺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基金狀態及備註標示僅供參考,請依基金公司公告資訊為準。
14.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之風險;其他風險可能包含必須承受較大的政治或經濟不穩定、匯率波動、不同法規結構及會計體系間的差異、因國家政策而限制機會及承受較大投資成本的風險。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20%(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金管會申請並經認可,得放寬投資總金額上限至40%),故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規範投資總金額之上限,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故亦非一定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又委託人亦須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15.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可能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0%,可能造成基金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
16.境內外基金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可能揭露貨幣風險,境外基金係以外幣計價(含避險級別),委託人之慣用貨幣(持有或常用作交易之貨幣)如是新臺幣,則須承擔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時轉換回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亦即轉換當時之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委託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17.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分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18.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揭露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據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而訂定。該標準並非強制規定,本行係自行建構商品及客戶風險等級衡量方法以辦理商品適合度事宜,其可能與前者等級有所不同。請委託人於投資前詳閱本行「商品風險等級標準」說明。
19.在持有基金期間,本行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委託人可至本行網站查詢相關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與其他通路報酬最新變動情形。
20.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應募人(即委託人)資格及投資範疇與淨值提供頻率皆與公開募集之基金有所不同,委託人投資前應詳閱該基金之投資說明書並確認已充分瞭解贖回規定及潛在之各種風險。
21.另類投資型基金(Alternative Funds)之投資策略與一般傳統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不同,其投資策略較為靈活,投資標的較廣泛且極有可能為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另類資產,且另類投資型基金如屬保本型基金,委託人須持有至基金到期,方可依其保本率保本。委託人投資前應充分瞭解另類投資型基金之投資風險並詳閱該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22.本網站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排行榜不必然代表相關基金之績效,本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及受益人應自負盈虧,投資基金所涉之風險不限於以上所述之風險,投資前請詳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並暸解各項投資風險(包括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
23.有關基金之環境、社會與治理(簡稱ESG)資訊,委託人應於申購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之基金所有特色或目標等資訊。
24.委託人申購基金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本網站基金介紹提及之投資資產或標的等。
25.委託人應留意衍生性工具/證券相關商品等槓桿投資策略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詳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