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
三、投資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委託人/受益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風險、費用及賦稅亦悉數由委託人/受益人負擔一切盈虧,受託人依法不得擔保本金及最低收益率。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之最低收益。
四、其他投資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可能涉及之風險:
1. 投資交易所風險:就所投資標的所投資交易市場之不同,委託人應瞭解其特性及風險。委託人應瞭解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交易之進行須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同 (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2. 市場風險:資產淨值會因追蹤標的指數所在市場或產業之政經狀況,反應在利率、匯率與市場的預期而漲跌,導致該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資產淨值增加或減少。
3. 交割風險: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交易所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4. 追蹤誤差風險:由於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基金發行公司會向基金持有人收取管理費用、加上基金資產與追蹤指數成份股之間存在少許差異可能會造成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資產淨值與股價指數間存在些許落差之風險。
5. 槓桿風險:具有槓桿效果之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其投資報酬率將會倍數於標的指數(Benchmark)之漲跌幅。
6. 放空風險:具有放空效果之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其投資報酬率將與標的指數(Benchmark)之漲跌幅呈相反方向變動。
7. 期貨交易風險:放空型或商品型之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因操作策略或避險需求須透過期貨交易來完成,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故具有高槓桿特性而使獲利放大或損失倍增,使ETF價格短期內出現較大波動。
8. 流動性風險:若市場成交量於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委託交易當日發生不足的情況,或交易已達當日核定額度上限,則當日之委託交易可能發生不成功之情形。
9. 匯兌風險: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非本商品計價幣別之資金承作本商品者,需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贖回時,轉換回原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10. 最大可能損失: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
11. 下市風險:投資標的可能因各種原因而遭下市,委託人須承擔投資標的下市之損失,最差情況下,委託人可能損失全部之信託本金。
12.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掛牌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本商品買進或賣出,除影響流動性外,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委託人交易損失。
13. 稅賦風險:受託人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於付款時辦理扣繳。若日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買進時之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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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風險警語之預告事項僅屬例示性質,故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警語詳加閱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且確實評估風險,以免交易遭受無法承受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