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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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債券投資警語
海外債券不屬於存款保險保障之範圍,受託人不保證信託資金盈虧及最低收益。一切風險(包括投資風險及其他風險)均由委託人負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一)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
(1)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信用風險之狀況下,委託人持有債券將獲得發行機構依發行條件給予利息,及到期返還原始債券面額(非原始信託本金)之保證,惟需另支付信託管理費。發行機構如發生信用風險,最差狀況下委託人可能並無收益,最大損失為所有本金及利息。
(2)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情事,於到期時,將依債券面額及發行條件償付。本商品到期前,委託人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可能導致委託人實際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實際領回金額可能為零),或在出現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無法進行贖回。
(3)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反之,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4)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債券之次級交易市場,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除另有規定外,單筆贖回金額之最低門檻及累加單位須依商品說明及風險預告書辦理。對於委託人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贖回,可能會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甚至在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債券至到期。
(5)信用風險(Credit Risk):委託人須承擔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即因發行機構產生違約事件造成無法履行契約而引發損失之風險;「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債券持有期間之配息收益及保證保本率,係由發行機構保證,而非由受託機構所保證。
(6)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海外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利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7)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導致發行機構及債券評等下降(ratingdowngrade)、違約或債券價格下跌。
(8)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可能導致委託人損失。
(9)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市場變動等因素,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0)再投資風險:若委託人選擇提前賣回,所收取之款項進行再投資,可能僅能投資收益較本商品低之商品。
(11)通貨膨脹風險(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12)稅務事件暨不符合法規事件之提前終止風險(Early Termination Risk):若發行機構判定其全部或部分涉及不合法、非法或可能違反現行或未來適用法律、規則、規範、法律裁定、命令、指令或政策時,或其取得和債券相關避險安排或就目前避險安排平倉的能力受到任何重大負面影響,或發行機構無權對債券或債券下之避險部位安排所衍生之損失、成本或費用得賦稅減免,則發行機構得提前終止債券,委託人可能無法取回所有已投資資本。意即,委託人實際收取之金額可能少於原始投資金額。
(13)稅賦風險(Tax Risk):本產品交易所得係屬海外所得,公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個人部分依中華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倘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750萬元者,即須依法令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未來若相關法令有所改變,則依當時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
(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1)債券交易前,受託人(本行)保有隨時更改產品交易條件並無息返還客戶原始投資本金之權利。
(2)商品說明書僅為發行條件中文說明參考,發行條件以英文公開說明書為準,委託人應詳閱說明並自行判斷是否投資及具承擔投資風險之能力。
(3)客戶於申購日以商品約定投資幣別預約買進,本行將自客戶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按預約信託本金及手續費總額予以圈存,以確保成交回報日得依實際成交金額扣款交割,申購未成交或扣款餘額皆將解除圈存。
(4)本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且本行不擔保信託資金之運用績效。
(5)發行機構於各期及到期時應保證履行交付投資金額及報酬的義務,因此委託人必須承擔發行機構無法履行償付義務所導致之虧損風險。若發行機構發生無法履行償付之義務時,受託人(本行)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協助處理與該發行機構間的合約與所衍生的相關事務,為委託人爭取最大利益。
(6)本產品非公開募集,商品說明書不得主動提供或寄發予客戶或一般大眾,已屬特定金錢信託客戶者不在此限。
(7)因涉及國外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茲此提醒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充份瞭解海外有價證券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請委託人應詳閱英文公開說明書,故本債券商品不接受下列人士申購本商品:具有美國公民、居民、永久居留權者,或依美國法令組織成立之公司、美國境內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及任何其他美國人士(根據 1933年美國證券法 S 規則的解釋)、或就本商品取得之任何獲利應適用美國稅法課稅者。為符合「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ATCA)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 之規定,委託人於本行申購本商品時應依本行規定另簽署 「FATCA及CRS個人客戶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或「FATCA及CRS實體身分聲明書暨資料同意書」等相關文件。
(8)委託人應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商品契約項下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9)以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申購或贖回海外債券所填寫相關表單內容僅為委託交易,仍須依市場交易規則,確認實際成交金額並與交易對手完成交割後始具信託效力。
(10)委託人在購買本產品前,應詳閱並同意遵守契約相關條款及內容,並完全充分審閱商品條件內容及投資風險後,始以書面方式向受託人提出申購交易需求,一旦交易確定,所有損益由委託人完全承擔。
(11)本頁面之相關資訊僅供參考用途,未經本行同意,不得複製、轉載或為任何散佈。本行自當盡力為委託人提供正確之訊息,如有錯誤或疏忽,請以各資料出處單位為準。委託人在做任何投資決策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度等事宜,若有損益或因使用本資料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失,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12)本頁面之內容如涉及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市場等相關記載或說明,並不構成要約、招攬、宣傳、建議或推薦買賣等任何形式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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